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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十六章

發(fā)布:2013-06-06 10:52:50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第十六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商品的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危害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侵害國家、單位、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有9個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侵犯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口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指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潤;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所謂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同時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藥品;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

  (3)變質不能藥用的藥品;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藥品;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特征

  1、犯罪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所謂劣藥是指:

  (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規(guī)定不符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于兩點: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

  二是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即使沒有發(fā)生實際的危害結果,這是一種行為犯,也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第145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生產、銷售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的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及其他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又包括農民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化妝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二節(jié)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許進口的保稅、減稅或免稅的貨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有10個罪名,至于各種走私構成犯罪的數量、數額的標準,按照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一款)

  (一)概念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包括軍用、非軍用)進出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節(jié)1款)

  (一)概念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進出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走私文物罪(第151第節(jié)2款)

  (一)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文物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按司法解釋一、二、三級文物屬于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構成走私文物罪;如果不是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則屬于一般走私文物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文物罪。

  四、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節(jié)2款)

  (一)概念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一)概念

  走私普通貨物、貨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如果行為人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必須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所謂“多次走私未經處理”是指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對第154條規(guī)定的適用

  刑法第154條關于保稅貨物和特定減稅或免稅貨物、物品的走私行為按照刑法第153條規(guī)定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的兩種情況;

  第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所謂“保稅貨物”是指經過海關批準,免辦納稅手續(xù)入境,在我國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再復運出境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貨物。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保稅貨物必須在一國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再復運出境,如果確實需要在該國境內銷售上述貨物,則必須報海關許可并補繳應當繳納的海關關稅和工商稅,否則,偷逃進口納稅的行為實際就是一種變相的走私行為;

  第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所謂“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經海關許可進口并酌情減征、免征關稅的下列貨物、物品:

  (1)經濟特區(qū)等特定地區(qū)進口的貨物;

  (2)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等特定企業(yè)進口的貨物;

  (3)有特定用途的進口貨物、物品;

  (4)用于公益事業(yè)的境外捐贈物品。

  凡是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都只能用于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特定用途,不得轉為他用。如果確實需要在境內銷售上述貨物、物品,必須報經海關許可并補繳應當繳納的海關關稅和工商稅,否則也屬于偷逃進口納稅的行為,是一種實質上的走私行為。

  上述兩種行為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時需要注意,即走私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物品必須是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能構成犯罪。具體刑罰處罰與刑法第153條規(guī)定的刑罰處罰相同。

  第三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業(yè)違反公司法、企業(yè)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妨害國家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侵犯公司、企業(yè)及其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原來本節(jié)為12個罪名,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對本節(jié)的個別罪名作了變動,并增加了新罪名,現共為14個罪名。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行為人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行為人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低于申請公司登記的法定最低出資額而謊稱已經達到了法定出資額的情形;“虛假證明文件”是指申請公司登記時提供內容失實或者有虛假內容的證明文件;“其他欺詐手段”是指除虛假證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騙取公司登記的方法;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一)概念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未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和股東,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一)概念

  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的廉潔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按本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本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的,由于其主體身份不同于公司、企業(yè)受賄罪規(guī)定的主體,因此,要依照刑法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認定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為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受賄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一)概念

  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yè)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潔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五、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第165條)

  (一)概念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國有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國家的經濟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經理;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一)概念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損害本單位利益為代價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經濟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為親友非法牟利”是指具有下述3種情形之一: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yè)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行為人除了要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外,還必須是為親友非法牟利使國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一)概念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合同管理秩序和經濟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認定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fā)現后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2、區(qū)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的界限。兩種犯罪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區(qū)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后者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八、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一)概念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和國家的經濟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九、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管理秩序和經濟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從重處罰。

  十、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和經濟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從重處罰。

  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破壞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為。本節(jié)原為24個罪名,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增加了騙購外匯罪,現共為25個罪名。

  一、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一)概念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guī),依照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貨幣既包括中國貨幣,也包括外國貨幣;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依照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三)認定

  行為人偽造貨幣又有出售、持有、使用、運輸偽造的貨幣行為的,不能認定為數罪而適用并罰方式處理,仍然只定一個偽造貨幣罪,將出售、持有、使用、運輸的行為作為偽造貨幣罪的一個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一)概念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進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偽造貨幣,又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不按數罪處理,而按偽造貨幣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二)特征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進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然出售、購買或者運輸。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一)概念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

  四、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一)概念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一)概念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高利轉貸他人牟利的目的。

  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以及集資詐騙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和行為,侵害的是國家對股票、債券的管理制度;集資詐騙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七、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一)概念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存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一)概念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其他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刑法修正案》第4條)

  (一)概念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所謂“內幕信息”的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指為知情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具體包括:

  (1)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訂立的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fā)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發(fā)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發(fā)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發(fā)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8)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生產經營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fā)生變動;

  (11)持有發(fā)行人5%以上的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fā)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fā)行人的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

  (13)涉及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fā)行人、期交易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tài);

  (15)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因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無支付能力而發(fā)生相當于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更換為其主審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fā)行;

  (20)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營業(yè)用于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fā)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jiān)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fā)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收購或者兼并;

  (25)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內幕信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所謂“知情人員”的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指下述5種人員:

  (1)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他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職員;

  (2)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yè)人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業(yè)務人員,以及其他因其業(yè)務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jiān)督權的人員,包括證券、期貨監(jiān)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人的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于本人的職業(yè)地位、與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lián)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報刊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5)其他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一)概念

  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關系人發(fā)放信用貸款或者發(fā)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信用貸款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關系人發(fā)放信用貸款或者發(fā)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所謂“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guī)的規(guī)定,包括下述兩種人員:

  (1)商業(yè)銀行的董事、監(jiān)事、管理人員、信貸業(yè)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一、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一)概念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信用貸款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二、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第187條)

  (一)概念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認定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2、區(qū)分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戶資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十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一)概念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四、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一)概念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yè)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票據業(yè)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五、逃匯罪(第190條,《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3條)

  (一)概念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六、騙購外匯罪(《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一)概念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外匯管理法規(guī),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憑證、單據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外匯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法規(guī),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憑證、單據、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是故意構成。

  十七、洗錢罪(第191條)

  (一)概念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提供資金帳戶、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目的。

  (三)認定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客觀方面,刑法中的洗錢罪明確規(guī)定其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除這3種違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為洗錢罪的對象,也就不能構成洗錢罪。在主觀方面,洗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而仍然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沒有這種故意,也不能構成洗錢罪。

  2、區(qū)分洗錢罪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是否構成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關鍵是看事前是否有通謀,凡事前有通謀的,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事前無通謀的,雖然在事后知道了其來源的非法性,不構成共同犯罪,而應當按照洗錢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3、區(qū)分洗錢罪與贓物犯罪的界限。刑法中規(guī)定有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犯罪,與洗錢罪有相似之外,但由于法律已經對洗錢行為作了專門規(guī)定,對這類行為只按照洗錢罪定罪而不再認定為贓物犯罪。

 

  第五節(jié)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節(jié)共有8個罪名。

  一、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一)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向社會非法集資的形式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以向社會非法集資的形式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二、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一)概念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共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5種情形: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

  (5)以其他方式詐騙貸款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貸款詐騙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貸款之后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時歸還貸款,造成拖欠貸款,屬于貸款糾紛,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2、區(qū)分貸款詐騙罪與高利轉貸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雖然都與貸款有關,但有明顯區(qū)別:

  一是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為非法占有,后者是為轉貸牟利;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后者是套取貸款,高利轉貸,非法牟利。

  三、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一)概念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5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4)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一)概念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一)概念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4種情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一)概念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具體包括下述4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變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信用卡詐騙罪與偽造信用卡、盜竊信用卡犯罪的界限。偽造信用卡并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其中的重罪進行處罰。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而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七、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一)概念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一)概念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人為實施了虛構成事實、隱瞞真相的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了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5種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1、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等,應當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保險事故的鑒定、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3、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職務侵占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4、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貪污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是指違反稅收征管法規(guī),以各種方式不履行納稅義務,或者制造虛假發(fā)票,破壞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有12個罪名。

  一、偷稅罪(第201條)

  (一)概念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guī),采取偽造、變造、隱藏、擅自銷毀帳薄、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是不繳或者少繳代收、代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或者是不繳或者是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偷稅行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3種: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抗稅罪(第202條)

  (一)概念

  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guī),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稅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guī),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抗稅罪與因抗稅而導致其他犯罪的界限?苟惖男袨槿耸褂帽┝Ψ椒ň懿焕U納稅款,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稅務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其暴力方法已超出了抗稅罪的范圍,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因暴力方法而過失造成稅務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仍然應當以抗稅罪定罪處罰。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一)概念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guī),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guī),欠繳應繳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一)概念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出口退稅”是指國家為了鼓勵國內企業(yè)出口創(chuàng)匯,增強國內企業(yè)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當企業(yè)將已經征收了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特別消費稅的產品出口到國際市場時,國家把已征稅款再退還給企業(yè)的制度;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方法,騙回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5條)

  (一)概念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guī),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4種表現形式: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所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具有直接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于增值稅的發(fā)票;所謂“其他發(fā)票”:是指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非增值稅發(fā)票。行為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1、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6條)

  (一)概念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7條)

  (一)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8條第1款)

  (一)概念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法票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規(guī)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條第1款)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第209條第2款)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fā)票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fā)票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第3款)

  (一)概念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二、非法出售發(fā)票罪(第209條第4款)

  (一)概念

  非法出售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fā)票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和發(fā)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fā)票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7個罪名。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一)概念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同種商標”是構成犯罪的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一)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一)概念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及其附著物上標明的注冊商標的標記;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一)概念

  假冒專利罪,是指違反專利管理法規(guī),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專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專利權人的專利專用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專利管理法規(guī),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用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用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雖然都是冒充行為,但這是違反專利法的行為,應當由專利管理機關予以處理,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五、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一)概念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guī),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和鄰接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guī),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4種情形:

  (1)未經著作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象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象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

  (一)概念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故意銷售,違法所法數額巨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鄰接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故意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所謂“侵權復制品”包括侵權復制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錄音錄像制品、美術作品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第219條)

  (一)概念

  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給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yè)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給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包括下3種情形: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的。所謂“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yè)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yè)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yè)秘密使用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八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罪

  擾亂市場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市場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經營貿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強行進行交易,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12個罪名。

  一、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一)概念

  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同業(yè)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

  2、客觀方面表現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一)概念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廣告中作虛假宣傳也是一種詐騙行為,究竟構成虛假廣告罪還是詐騙罪,應當了解行為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虛假廣告只是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如果虛假言辭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構成虛假廣告罪。

  三、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一)概念

  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招標過程中的招標人和投標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一)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5種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認定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經濟合同糾紛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產生糾紛,即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分歧。在經濟合同糾紛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也沒有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2)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民事行為的界限。合同民事欺詐是指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故意隱瞞某些真實情況,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不屬于詐騙罪的性質。

  2、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合同詐騙與詐騙都是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目的都是為了騙取公私財物,區(qū)別就在于合同詐騙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則沒有任何特別的限制。

  五、非法經營罪(第225條、《刑法修正案》第8條)

  (一)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物資、金銀、對外貿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4種情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一)概念

  強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又包括強迫交易對象的人身權、財產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一)概念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票證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一)概念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非法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車票、船票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一)概念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用目的,違反土地使用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驗資、會計、法律服務等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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