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55)
典權
一、典權的概念和特征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chǎn)而進行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典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之上的物權。
2、典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3、典權是以占有典物為成立要件的物權。
4、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的物權。
5、典權是有期物權。
二、典權的取得和期限
1、典權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典權。(典權的設定、典權的讓與和轉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的典權。
2、典權的期限
〔典權〕的期限簡稱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30年。超過30年的,應縮短為30年。
三、典權的內容:表現(xiàn)為典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典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典權人的權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2)轉典與出租典。
。3)讓與權。
(4)優(yōu)先購買權。
(5)修繕重建權。
。6)費用求償權。
2、典權人的義務:
。1)保管典物。
。2)返還典物。
l 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
。1)典物的處分權。
(2)抵押設定權。
。3)回贖權。
2、出典人的義務
(1)瑕疵擔保義務。 (2)費用返還義務。
四、典權的消滅:典權的消滅除標的物滅失、混同、拋棄等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外,還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贖。 2、找貼。 3、留買、作絕、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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