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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公務員法律常識考點(11)

發(fā)布:2014-07-07 00:21:21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只能有一個)


  〔居所〕:一個人總要居住在一個地方,起居住的地點稱為居所。


  二、住所的確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國《民法通則》15條規(guī)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yī)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義


  1、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tài),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終止的地點。


  2、確定債務的履行地。


  3、確定案件的管轄。


  4、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


  5、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j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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